孙青律师
孙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36819455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找哪家律师可以解决,推荐君澜孙青|律师教你如何购买共有房产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次举报
2026-06-01

律师教你如何购买共有房产

案件介绍

去年春天,我接待了一位满脸愁容的当事人A某。A某通过中介看中了上海浦东一套总价580万的两居室,房主是一对中年夫妻B某和C某。B某作为代表与A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整个过程看似顺利,A某支付了50万定金后,满心期待地等着过户。

然而就在约定过户日的前三天,C某突然出现了。原来B某和C某虽然是夫妻,但两人当时正处在离婚诉讼期间,C某对卖房一事完全不知情。C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子,并且一纸诉状将A某和B某告上法庭,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A某一下子陷入了两难境地——房子买不了,50万定金要不回来,中介费也打了水漂。更麻烦的是,他还准备把这套房子作为婚房,婚期已经定了,现在不得不临时重新找房子。

这个案子其实非常典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在法律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隐形共有人”的情况,在二手房交易中特别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C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B某需要向A某返还50万定金并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B某一个人的名字,但B某和C某是夫妻关系,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某擅自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第二,A某作为买房人,在购房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他查验了房产证原件、查询了房屋登记信息,也确认了房屋的居住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

法院认为,虽然B某无权单独处分,但为了保护善意买房人的利益,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无效,只是无法继续履行。B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在处理共有房产买卖纠纷时,法官的审理思路其实很有规律。我参与过多起类似案件,总结下来,法官通常会按以下逻辑层层推进:

法官最先审查的是“买房人是否善意”。这是整个案件的核心,也是法官内心裁量的关键。所谓善意,就是买房人在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套房子还有别的共有人。法官会看哪些材料呢?首先是房产证,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法官就会认为买房人有了合理信赖的基础。其次是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如果登记信息显示房屋是单独所有,那买房人的信任就更站得住脚。最后是居住情况,如果房屋里住着夫妻两人,买房人就要格外小心了。

其次是审查“价格是否合理”。法官会参考同地段、同户型的市场价格,如果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没有合理解释,法官很可能认定买房人“非善意”。比如一套市值600万的房子,如果只卖400万还不用中介费,那买家就得多个心眼了。

第三个审查重点是“交易流程是否规范”。有没有通过正规中介?合同有没有完整签署?房款有没有合理支付?这些都能佐证买房人的善意程度。我经手的一个案子中,买房人直接把定金打给了卖房人个人账户,法院就认定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从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来看,法院在处理共有房产纠纷时,总是在“保护原共有人的财产权”和“保护善意买房人的交易安全”之间寻找平衡。实践中,只要买房人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但也绝不会支持买房人强制要求过户。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购买共有房产的法律风险,核心在于搞清楚“谁是房子的真正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简单说,一套房子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卖房这件事必须夫妻俩都同意,一个人说了不算。

但这里有个常人容易误解的地方: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是不是就无权干涉?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即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不能想卖就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就可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实践中,要达到“善意取得”的门槛相当高,需要买房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至于上海本地的裁判口径,我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后发现,上海法院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相对严格。除了要求买房人查验房产证原件、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还要求买房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如果买房人明知房屋里住着夫妻二人,却只跟其中一个人签合同,上海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为善意。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本案的教训,我给大家梳理一下购买共有房产时,如何从零开始搭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

必备证据是第一层防线,也是最核心的。首先是房产证原件,一定要看到原件,不能只看复印件。其次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这个要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能准确反映房屋的权属状况和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再次是卖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要核对身份信息是否与房产证一致。

补强证据是第二层防线,用来应对特殊情况。如果卖房人已婚,最好让他提供结婚证,同时让配偶也到场签字确认同意出售。如果配偶确实不方便到场,那就要让卖房人提供配偶签字的、经过公证的同意出售声明。如果是未婚,建议看看他的婚姻状况证明,比如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

辅助证据是第三层防线,虽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在法庭上能帮大忙。比如买卖合同的完整版本,不能只签一份草草了事;房款支付的银行转账记录,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是现金交易;中介的服务合同和沟通记录,能证明交易流程规范;看房时的照片和视频,能证明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特别提醒一点,很多当事人觉得“微信聊天记录”很可靠,但在诉讼中,微信记录的采信标准很高。最好能把关键的承诺性内容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特殊情形

购买共有房产时,有几个特殊情形特别容易被人忽视,一旦踩坑,后果很严重。

第一种是“隐形共有人”情形。这种情况最常发生在夫妻之间,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但实际是婚后共同购买。很多买房人看到房产证就放心了,结果卖房人离婚后,另一方突然冒出来主张权利。我建议买房人在签约前,主动询问卖房人的婚姻状况,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种是“未成年人共有人”情形。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名字,那这个未成年人也是合法共有人。此时卖房需要未成年人同意,但因为孩子小,法律允许父母代为签字,但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监护证明。

第三种是“遗产继承”情形。如果卖房人是继承人之一,但其他继承人还没办理继承手续,那这套房子可能还是“待继承状态”,卖房人根本没有完全处分权。这个时候,必须让所有继承人都到场签字确认,或者在法院判决确认继承份额后再买卖。

第四种是“共有协议”情形。有些共有房产不是夫妻关系,而是朋友或亲戚共同出资购买,互相之间可能签了共有协议。这种协议中通常会有优先购买权、转让限制等特殊约定,买房人一定要查看并理解。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我这些年处理的上百起房产纠纷案件,我总结出几条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第一大坑是“头脑发热不看证”。我见过太多买房人,特别是一见钟情的年轻人,看完房子就急着付定金,连房产证原件都不看,更别说去查登记信息了。等出了问题才发现,房子的产权状况根本就不是卖房人说的那样。记住,买房前第一步一定是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第二大坑是“只跟一个人签合同”。即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只要卖房人是已婚状态,最好让配偶也签字确认。实在不行,也要拿到配偶的书面同意声明,而且最好经过公证。有些卖房人会说“我老婆同意卖,但是她太忙了来不了”,这时候千万别妥协。

第三大坑是“付定金不留证据”。很多人觉得付定金是小事,转个账就行。但在法庭上,如果对方否认收到定金,光有转账记录还不够。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且要求对方出具收据。

第四大坑是“轻信口头承诺”。卖房人可能会说“你放心,我保证房子没问题”,但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基本没用。所有的承诺都要落到纸面上,写进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里。

第五大坑是“错过诉讼时效”。一旦发现纠纷,要及时起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开始计算。拖得越久,对自己越不利。

第六大坑是“告错对象”。有些当事人搞不清楚该告谁,把中介告了,把银行告了,唯独没告卖房人。实际上,合同纠纷的核心是卖房人,中介只是辅助方。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购买共有房产是一件需要格外谨慎的事情,多花一点时间核实,可能就避免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如果你正在考虑购买二手房,或者已经遇到了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听取针对你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毕竟,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辈子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



: 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_袁柏林精选解答-律图

: 常见的共有房屋有哪些,购房者如何购买共有房产?-北京房产律师-法邦网

: 怎么买共有二手房?-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多人购房需谨慎,谨防投资陷风险——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共有房地产的买卖以及权利保障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