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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品房买卖纠纷找哪家律师可以解决推荐君澜孙青|买方逾期付款,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吗?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2026-06-01


买方逾期付款,房主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件介绍

2016年3月,A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80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A某于签约当日支付30%的首付款即24万元,剩余56万元应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果A某逾期未支付剩余房款满30天,则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当天,A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24万元。然而,到了2016年5月30日的付款截止日,A某却迟迟未能支付剩余的56万元。此后,A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既没有向A公司说明具体原因,也没有提出任何延期申请。A公司方面,虽然知道A某未按时付款,但也没有主动进行催告,更没有及时主张解除合同。

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到了2017年10月,距离A某逾期付款已经过去了一年多。这时,A公司终于坐不住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A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A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A某则表示,自己目前确实无力支付剩余房款,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驳回了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对方当事人又没有进行催告的,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满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约定。A某从2016年6月1日起就处于逾期付款状态,A公司的最早解除权发生之日应当是2016年6月30日(逾期满30天)。但A公司直到2017年10月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权已经消灭,法院不予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指出,由于A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而A公司又无法行使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考虑到A某确实无力支付剩余房款,A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比如要求A某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看起来并不复杂,但背后反映出的裁判逻辑却非常值得深思。作为经常处理房产纠纷的律师,我来给大家拆解一下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脑子里到底在想什么。

法官拿到这类案件,第一件事就是看合同约定。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官会首先尊重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合同明确写了“逾期付款满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本来是A公司最有利的武器。但问题在于,合同只赋予了权利,却没有规定这个权利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行使。

这就引出了法官审查的第二个重点: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这个词听起来很专业,通俗讲就是“权利的保质期”。法律不会允许一个权利永远悬在那里,否则交易秩序就会乱套。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对方又没有催告,解除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过期作废。

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不太熟悉房产诉讼的律师,都会忽略这个“一年期限”的问题。他们往往认为,只要合同写了我有权解除,我随时都可以行使这个权利,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官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解除权发生的时间点,然后计算是否超过了一年。

本案中,A公司犯了一个致命错误:没有及时向A某进行催告。如果A公司在A某逾期付款后,哪怕只是发一封挂号信或者微信催告一下,情况就会完全不同。因为一旦进行催告,就可以适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权路径,这个路径下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更为灵活,不是硬性的一年。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裁判倾向: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尽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不会轻易支持解除合同。因为房屋交易涉及金额大、环节多,一旦解除合同,双方都要承受不小的损失。所以,对于想要解除合同的一方,法官会严格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权利,有没有怠于行使的情况。

在庭审中,法官通常会重点问A公司以下几个问题:你们什么时候知道对方逾期付款的?逾期之后你们有没有催告?催告的方式是什么?为什么拖了一年多才来起诉?这些问题每一个都是在考验A公司有没有尽到积极维权的义务。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其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很多人以为合同写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了就可以随时解除,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认知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解除权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行使,那么要看对方有没有催告。如果催告了,你需要在三个月内决定要不要解除;如果没有催告,你必须在解除事由发生那一天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过期就没了。

这里有一个非常容易被忽视的点: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比如你发个微信催款,时间重新计算;但除斥期间是“铁板一块”,不会中断、不会中止、不会延长,一年就是一年,过期不候。

再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条款告诉我们,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经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守约方也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A公司没有进行催告,所以无法走这条路。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条款适用于迟延履行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比如买房人逾期太久,导致卖房人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甚至影响到后续的购房计划。但实践中,法院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标准很高,单纯逾期付款,尤其是逾期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在上海市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开发商行使解除权的审查尤其严格。因为上海的房价波动较大,如果轻易支持开发商的解除权,可能会被滥用,甚至成为开发商恶意违约的借口。所以,上海地区的法院通常会要求开发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催告义务,并且在一年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结合本案的情况,我给大家整理一下,如果遇到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作为卖方应该如何从零开始搭建完整的证据链。

必备证据(必须要有,缺一不可):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这是整个纠纷的基础文件,所有权利义务都写在里面。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最好是双方签字盖章的完整版本。如果合同有补充协议,也要一并保存。

第二,付款凭证。包括买方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刷卡单、收据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买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也为后面计算逾期金额提供依据。

第三,逾期付款的事实证据。这是最核心的部分。你需要证明买方在什么时间应该付款、实际没有付款的事实。建议制作一张付款情况明细表,逐笔列明每期应付款时间、金额、实际付款时间和金额、逾期天数等。

补强证据(有的话更好,能大大提高胜诉率):

第一,催告函或催收记录。这是本案中A公司最缺失的证据。催告函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比如挂号信、快递、电子邮件,或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发送,并保留好发送记录和送达凭证。催告函的内容要写清楚:对方逾期付款的事实、逾期金额、要求对方在什么时间内付清、如果不付清将面临什么后果(比如解除合同)。

第二,催告后的再次沟通记录。如果对方在收到催告后有过回复或者沟通,不管是电话录音还是微信聊天记录,都要完整保存。这些记录可以证明对方对逾期事实的认可,或者证明其确实无力支付。

第三,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如果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计算,这份报告可以帮助法院认定实际损失,从而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辅助证据(虽然不是必须,但对法官的心态有积极影响):

第一,你方是否因为买方逾期付款而遭受了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你本来打算用这笔房款去购买另一套房子,但因为买方逾期导致你错过了购房机会,产生了差价损失,相关证据可以提交。

第二,你方是否积极履行了合同其他义务的证据。比如,房屋的建设进度、验收情况等,证明你方没有过错。

哪些材料最好不要提交,甚至会有反作用:

第一,情绪化的聊天记录或录音。比如带有威胁、辱骂、人身攻击的内容,这些会让法官对你的印象大打折扣。

第二,不完整、不清晰的证据。比如复印件模糊、录音听不清、微信截图不完整等,不但起不到证明作用,反而会让法官质疑你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比如双方的合同履行细节、其他纠纷的文书等,只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

特殊情形

本案的情况看起来比较清楚,但实践中还有很多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特殊情形,这些情形下判决结果可能会发生很大改变。

情形一:买方逾期付款后,卖方接受了部分付款。

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后,卖方不仅没有解除合同,反而接受了买方支付的后续几期房款,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卖方已经以默示方式放弃了行使解除权。因为接受部分付款的行为本身,就表明卖方仍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

所以,如果作为卖方,你确实想解除合同,就千万不要在接受部分付款后还继续收钱,否则就会陷入被动。

情形二:合同中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明确写了“解除权应当在逾期之日起30日内行使”,那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个期限,过期无效。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逾期了一年,但卖方在31天才去行使解除权,法院也不会支持。

情形三:买方逾期付款后,卖方进行了催告。

如前面所说,催告是激活法定解除权的关键一步。如果卖方在买方逾期后进行了催告,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卖方可以在催告后三个月内要求解除合同,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注意,这个三个月也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断。

情形四:买方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有些买方会说自己资金困难、投资失败、房价下跌等,想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理由基本不会被法院支持。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资金困难属于商业风险,不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也需要满足“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而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

情形五:买方逾期付款后,房屋已经过户给第三方。

如果卖方在买方逾期期间,将房屋卖给了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即使卖方对买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也无法要求返还房屋了。因为第三方的所有权已经登记,受法律保护。这时卖方只能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结合本案和我在实务中遇到的大量类似案件,我给大家总结几个最容易被忽视的败诉风险点,以及具体的避坑动作。

风险点一:解除权过期,失去主动权。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教训。很多卖方都觉得自己是“有理的”,合同也写了可以解除,就高枕无忧了,结果拖了一年多才起诉,发现解除权已经过期了。

避坑动作:一旦发现买方逾期付款,立即启动计时器。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期限(比如30天)届满后,解除权就开始起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所以要在电脑或手机上设一个365天的倒计时。

风险点二:没有进行书面催告。

如上所述,催告是激活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很多卖方只是口头催一下,或者打个电话,没有留下任何证据,等到起诉时才发现无法证明自己催告过。

避坑动作:催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稳妥的方式是发挂号信,保留好挂号信的回执;其次是发快递,保留好快递单和签收记录;再次是发微信或短信,但一定要确认对方收到了。催告函的内容要写明:对方逾期付款的事实、金额、要求付清的期限(一般给15-30天)、如果不付清将解除合同。

风险点三:起诉前没有收集足够证据。

有些当事人急于起诉,拿着几份不完整的材料就去法院立案,结果庭审时被对方质疑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链不完整,导致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避坑动作:在起诉前,先按照前面说的证据链搭建指南,把必备证据、补强证据、辅助证据全部收集齐,并制作一份证据清单。证据材料要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每一项事实都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

风险点四:庭审中说了不该说的话。

很多当事人到了法庭上,情绪激动,容易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比如,承认自己“其实也没那么着急”“当时想等等看房价会不会涨”“收钱的时候没想太多”等等。这些话一旦被记录下来,就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

避坑动作:庭审前一定要和律师充分沟通,明确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能说。如果自己没有律师,也要提前做好功课,不要随口回答问题。对于不太确定的事实,可以说“需要核实后再回答”,不要猜测或估计。

风险点五:选错了诉讼策略。

有些卖方明明可以走法定解除权路径,却只盯着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结果错过了最佳时机。或者,有些卖方明明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却非要走解除合同这条路,导致诉讼成本更高。

避坑动作:在起诉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一下哪种诉讼策略最有利。有时候,不解除合同、继续要求对方付款,反而比解除合同更划算。比如,如果房屋已经涨价了,解除合同后把房子卖给别人,可能赚得更多;但如果房屋跌价了,解除合同反而会让你亏本。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每一个房产纠纷都有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规定,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手中,判决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您正在面临类似的纠纷,建议您带着完整合同和相关证据,找一位有经验的房产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制定最合适的诉讼策略。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