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孙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36819455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上海分割房产纠纷打官司评价好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婚内一方擅自把房子送给小三,配偶能全部要回吗?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5-08

婚内一方擅自把房子送给小三,配偶能全部要回吗?

最近,我接到了一位女士的咨询。她偶然发现,丈夫在婚内不仅出轨,还背着她,将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偷偷过户给了第三者。她感到既愤怒又无助,急切地想知道: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能要回全部,还是一半?

相信很多朋友都有类似的困惑。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改编案例,把这件事彻底说清楚。

案件介绍

故事得从多年前说起。A某(男)和B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然而,平静的婚姻生活之下暗流涌动。丈夫A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经营童装店的C某谈起了“恋爱”。

在两人“恋爱”的几年里,A某出手相当“阔绰”。他不仅通过五金店的账户向C某的童装店转账数十万元,还通过微信多次转账数万元,甚至给C某买手机、给C某的孩子买学习机等物品。这一切,妻子B某都毫不知情。

直到2020年,B某与A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B某在整理旧账时,才发现丈夫在婚内竟向C某转移、赠予了高达30余万元的财产。她感觉自己受到了双重背叛,愤怒之下,将C某告上了法庭,同时将前夫A某列为案件第三人,要求法院确认A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C某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面对控诉,C某觉得很冤。她辩称,自己也是在得知A某已婚事实后,就立即提出了分手,自己也是受害者,并无过错。她认为,A某转给自己的钱,都是两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既然都花了,就不存在返还问题。退一步讲,即便要返还,A某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所以她最多也只应该返还一半的款项。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结果可能会让一些人意外:法院判决A某向C某赠与3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C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30余万元及利息全额返还给B某。

法院的理由很清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A某和B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A某擅自将数十万元赠与C某,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严重损害了妻子B某的合法权益。

其次,A某在与B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C某。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基本道德和良好风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A某的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最后,针对C某“只返还一半”的辩解,法院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存在“丈夫占一半,妻子占一半”的说法。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A某擅自赠与的行为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B某有权就赠与的全部钱款主张权利,C某应全额返还。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虽然在讲转账和购物,但核心法律原理完全适用于“房产”这种大额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送给第三者,配偶同样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

为什么能全部要回,而不是一半?这里的关键在于“共同共有”这个概念。您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想象成一锅粥,夫妻俩的权益是混合在一起的,无法区分哪一粒米是丈夫的,哪一粒米是妻子的。您不能说“这一半是我的,那一半是你的”,因为一旦这样划分,就意味着可以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随意处置。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家庭财产的整体性和稳定性,防止一方随意挥霍、转移家庭资产。

当一方将属于“共同共有”的房产,未经配偶同意就赠送给“小三”时,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整个赠与行为被判无效。既然是无效的,那么“小三”就没有获得该房产的法律依据,法律上这叫不当得利,必须将整个房产返还给原来的家庭。配偶完全有权利要求对方“把吃进去的,全部吐出来”。

特殊情形

当然,法律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全额追回”。

最常见的一种例外是,夫妻双方在婚内明确约定了财产归各自所有。比如,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将自己的个人房产赠与他人,妻子就无权干涉了。

还有一种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赠与发生时,夫妻双方并未离婚,但后续离婚时,法院对这笔被赠与的财产或房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在少数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因为夫妻共有关系已经结束,配偶只能主张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比如,湖南省高院曾在一个判例中认为,在离婚后,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消灭了,可以对这笔钱进行分割,妻子只拿回了属于自己份额的60%。但这并非主流观点,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仍然是支持原配要回全部财产

风险提示

看到这里,您可能会觉得,只要证据确凿,追回财产似乎并不难。但实际操作中,举证是最大的难点

特别是涉及房产赠与时,情况更为复杂。比如,丈夫直接将房产过户给“小三”,您需要有证据证明这是“赠与”而非“买卖”。再比如,丈夫拿钱给“小三”买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您就需要提供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这笔购房款出自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要求“小三”返还等额的房款。如果“小三”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方,追索的难度就更大了。

请您务必记住,本文案例和解析仅供参考,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强烈建议您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由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梳理证据、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 法律是公正的,但它只保护那些懂得用它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