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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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父子借名买房纠纷律师推荐君澜孙青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2026-04-20

有借名买房协议,但是没有出资的,借名人诉求被驳回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是多年的好友。几年前,A某看中了一套地段不错的商品房,但因为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受当时的限购政策限制,无法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B某恰好是本地户籍且名下无房,符合购房资格。于是,A某便与B某商量,想借用B某的名义来买下这套房子。

两人关系一直很好,B某觉得只是帮个忙,便爽快地答应了。他们签订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白纸黑字地约定:A某借用B某的购房资格购买某小区X单元X号房屋,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A某所有,B某只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待将来政策允许或条件成熟时,B某需无条件配合A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协议签了,字也按了手印,A某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觉得万事大吉。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签订协议后不久,A某的公司资金链突然出现问题,原先准备好的购房款不得不挪作他用。最终,这套房子的首付款、后续的银行贷款以及各项税费,实际上都是由B某自行筹措资金支付的。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B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几年后,房价大幅上涨。A某的公司状况好转,他想起那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便找到B某,要求其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B某却反悔了,他认为房子是自己真金白银买下来的,也是自己在供贷款和居住,A某除了那份协议,一分钱都没出,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协商无果,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A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B某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他向法庭提交了那份关键的《借名购房协议》,作为核心证据。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法院认可了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本身是有效的。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并不等同于合同目的必然能够实现。

其次,也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法院认为“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有“借名”的合意(即协议),还需要有“出资”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借名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并实际支付了价款,且不存在权属变更障碍,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如果借名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即使购房款直接来源于借名人,该出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代出名人支付购房款,而不能据此主张房屋产权。” 这段话反过来说就是,仅有合意(协议)而无实际出资,同样无法主张房屋产权。

在本案中,A某虽然手握协议,证明了“借名”的合意,但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包括首付和月供)是由他实际支付的。所有的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都指向B某。相反,B某提供了完整的出资证明。法院查明,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偿还、相关税费均由B某承担,且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B某实际占有、使用。这些事实与那份“借名”协议产生了根本性的矛盾。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真实情况更符合B某的陈述:即双方最初虽有借名买房的意向,但因A某未实际出资,该意向并未转化为实际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B某的出资行为不能被简单地视为替A某付款,而应认定为B某自行购房。最终,A某因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作为实际购房人最主要的义务——支付购房款,导致其基于借名买房关系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诉求失去了事实基础,故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借名买房纠纷中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协议”与“出资”必须双证齐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围绕两个核心要件进行: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二是购房款是否由借名人实际出资。前者通常通过书面协议、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后者则需要银行流水、付款收据、还贷记录等客观财务证据来支撑。

本案中,A某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他在自己资金能力不确定的情况下,过早地与朋友签订了借名协议,埋下了隐患;第二,也是最致命的,当自己无法出资时,没有与B某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也没有保留任何关于资金安排变更的书面证据。导致在诉讼中,那份《借名购房协议》成为了一份“空中楼阁”式的证据,仅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支撑。

法官在类似案件中曾释明:“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条规则反过来同样适用:仅有借名登记的约定(协议),但无法证明出资关系的,诉求也无法获得支持。

特殊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借名人能够同时证明“合意”与“出资”,其诉求也未必能百分之百获得法院支持,还会受到其他特殊情形的制约:

  1. 购买房屋的性质:如果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购房政策和公共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即使协议有效、出资清晰,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借名人确认产权或要求过户的诉求。例如,有案例中,借名人虽证明了借名买房事实,但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最终仍无法获得房产。

  2. 借名人自身的资格:如果借名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在起诉要求过户时,借名人自身仍不具备购房资格,那么法院可能会以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即过户存在政策障碍)为由,驳回其过户请求。

  3. 涉及第三方权利:如果登记人(出名人)已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或者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借名人的权利将无法对抗这些第三方合法权益。例如,有案例中,父母借儿子名买房,儿子私下将房屋抵押贷款,父母必须先代儿子偿还债务解除抵押,才能办理过户。

  4. 房屋被强制执行:如果登记人对外负有债务,导致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借名人仅凭借名买房协议(即使有效)享有的债权,通常无法优先于登记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难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看似是绕过政策限制的“捷径”,实则是一条布满法律荆棘的“险路”。它不仅仅是一份协议那么简单,背后涉及物权、债权、合同、政策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风险环环相扣。

对于借名人而言,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房财两空”:既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如只有口头约定或无出资证明)而无法确权,也可能因为登记人反悔、擅自处分房产(出售、抵押)或涉及债务纠纷而失去房屋。对于登记人而言,风险同样不小,可能会影响自己今后的购房资格、贷款征信,甚至可能因房屋纠纷卷入诉讼。

因此,切勿仅凭一纸协议或朋友义气就进行借名买房操作。如果确有必要,务必做到:第一,签订权责清晰、内容完备的书面协议;第二,确保所有购房款项通过借名人账户支付,并保留好全部凭证,备注清楚用途;第三,及时占有使用房屋,并保管好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全部原始资料;第四,也是最根本的,尽早规划,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完成过户,彻底结束代持状态。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每个借名买房的故事都有其独特性,涉及的具体政策、证据细节和法律规定可能千差万别,在做出决定或面临纠纷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至关重要。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