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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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名购买商品房纠纷找哪个律师处理好,有什么推荐的律师君澜孙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2026-04-20

案件介绍

A某和B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几年前,A某手里攒了一笔钱,想在北京投资一套房产,但当时北京的限购政策已经非常严格,A某因为社保缴纳年限不够,没有购房资格。他不想错过看中的房子,就找到了有购房资格的B某商量。两人口头约定,由A某出全款,以B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朝阳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A某,B某只是挂个名。等将来A某满足了购房条件,或者政策允许了,B某再配合把房子过户给A某。出于信任,两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购房过程中,从看房、签合同到交税、办证,都是A某亲自操办,所有购房款、税费也都是从A某的银行卡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和税务部门的。不动产权证书办下来后,暂时由A某保管,房屋也一直由A某出租并收取租金。

几年后,北京房价上涨了不少。B某看到房子升值这么多,心态起了变化,开始不承认当初的借名买房约定。他声称房子就是A某赠送给他的,或者只是借钱给他买房,现在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两人协商不成,关系破裂。A某无奈,一纸诉状将B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判令B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A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本案中,A某与B某借名购买的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并非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当时的住房限购政策。

法院指出,住房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政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而制定的公共政策,其性质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单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时,综合考量了全案证据。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但A某提供了完整的购房款支付凭证、税费缴纳记录,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A某实际控制(出租并收租),不动产权证书也由A某持有;在诉讼时,A某经过几年的积累,已经满足了北京的连续社保缴纳要求,具备了购房资格,房屋过户不存在政策障碍。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A某与B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且A某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因此,法院判决B某应协助A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借名买房纠纷的核心,往往在于“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借名事实能否认定”这两个问题上。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法律上的判断标准相对清晰。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严格限定,比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在借名买房的场景下,需要区分所购房屋的类型。如果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目的是规避限购、限贷政策,这类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因为它扰乱的是行政管理秩序,但并未直接触犯效力性的强制法律规定,也不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如果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类房屋的分配是为了解决特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借名购买行为挤占了本应属于困难群体的社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的借名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也有例外,例如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经济适用房,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满足“取得房证满五年”等上市交易条件,法院也可能认定借名关系有效。

其次,关于借名事实的认定,这是实践中当事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法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像本案一样只有口头约定,那么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就需要提供充分的间接证据来让法官相信借名合意的存在。法官会综合审查一系列因素,比如:借名原因是否合理(为何自己有资金却要用他人名义);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由谁支付、如何支付(这是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房屋由谁实际占有使用(居住、出租、管理);不动产权证书由谁持有;以及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如与开发商接洽、办理贷款等),是以谁为主导。只有当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条时,法院才会支持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主张。否则,即使你能证明出了钱,法院也可能认为这只是借款或赠与关系,房屋仍将归登记人所有,你只能向他主张返还钱款的债权。

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常见情形,实践中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点。比如,在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登记人(出名人)擅自把房子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那么实际出资人很可能就无法要回房子了。因为从物权登记的角度看,登记人是法律承认的所有权人,他的出售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有权处分,只要买家是善意的(不知道借名一事)、支付了合理价钱并完成了登记,就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时,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借名合同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损失,而无法追回房屋。

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被认定有效,过户请求也未必能立刻得到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起诉时仍然不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法院可能会以“合同履行存在障碍”为由,驳回其要求立即过户的请求,或者告知其在符合条件后再行主张。这意味着一场官司可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实际出资人需要等待时机。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看似是一条“捷径”,实则布满了法律陷阱,对借名人和出名人都存在巨大风险。

对于借名人(实际出资人)而言,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房钱两空”。登记人可能反悔不认账;可能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也可能意外去世,房屋被其继承人继承。即使合同有效、事实清楚,如果登记人不配合或房屋被设定了抵押、查封,过户也会困难重重。没有白纸黑字的协议,仅凭转账记录,很难证明复杂的借名合意。

对于出名人(登记人)来说,风险同样不可小觑。这次借名购房记录会占用你宝贵的个人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未来你自己或家庭想买房时,可能会面临首付比例提高、利率上浮甚至无法购买的问题。如果借名人后期还贷违约,银行会直接向你追债,影响你的个人征信。如果房屋出租后发生纠纷,法律责任也可能首先找到你这个登记业主。

因此,无论是借名人还是出名人,在涉及借名买房时都必须慎之又慎。如果确有必要,务必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权属、出资方式、贷款偿还、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同时,借名人要保管好全部出资凭证、合同原件及产权证书,并密切关注房屋状态。但无论如何,最根本的防范措施是认识到其中的高风险,尽量避免采取此种方式。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