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出名人违反约定不返还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今天要和大家聊的,是一个听起来有点绕,但在生活中却并不少见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A公司是一家做金属材料生意的企业,手头有些闲钱,想在2003年的时候投资一套房产。当时他们看中了上海杨浦区的一套房子,地段不错,价格也合适。但问题来了,这套房子的土地性质有点特殊,属于部队的干休所,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能直接卖给单位。
怎么办呢?A公司的老板想到了自己的朋友B某。B某是上海本地人,各方面条件都符合个人购房的要求。于是双方一合计,决定由A公司出全款,以B某的名义去跟开发商签购房合同,等房子买下来,产权证先办在B某名下,但实际房子归A公司所有和使用。为了稳妥起见,B某还在2012年亲笔写了一份《说明》,白纸黑字地承认:“这套房子是A公司出钱买的,只是借我的名办手续,产权和我没关系,属于A公司。” 之后的十几年里,A公司一直安心地使用着这套房子,支付着水电物业费,相关的购房合同、付款票据、房产证原件也都由A公司自己保管着。
本来相安无事,但到了2020年,矛盾爆发了。A公司觉得时机成熟,想把这套“寄居”在别人名下的房子正式过户到自己名下,却遭到了B某的断然拒绝。B某不仅不配合,甚至反过来主张,说当初的“借名买房”约定是无效的,房子应该归他个人所有。无奈之下,A公司只好将B某告上法庭,他们的诉讼请求很明确:第一,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A公司;第二,判令B某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几个关键事实:购房款确实是A公司支付的,B某没出一分钱;房子也一直是A公司在实际占有和使用;B某出具的那份《说明》也证实了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因此,法院认可了A公司与B某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但是,法院在向房产登记部门发函询问时,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回复:这套房子属于“军队经济适用房”的范畴,根据上级要求,目前暂停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正是因为这个行政上的障碍,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A公司要求确认产权和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房子客观上无法过户的情况下,A公司现在提的这两项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需要等将来政策允许、能够办理过户时,再另行主张权利。同时,法院也没有支持B某提出的“借名协议无效、房屋归他”的上诉请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虽然因为特殊政策原因,A公司暂时没能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法院的判决清晰地传达了几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信号。首先,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借名买房”的协议本身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就像江西萍乡的一个案子,法院认为,只要借名买房不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国家限购政策,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配合过户。其次,也是本案的核心启示,一旦“借名买房”协议被认定有效,出名人如果违反约定,拒绝返还房屋或配合过户,那么就构成了明确的违约行为。
那么,为什么A公司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呢?这里涉及物权和债权的关键区别。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主要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子登记在B某名下,从物权公示的角度看,B某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A公司基于“借名买房”协议享有的,是一种要求B某履行合同义务(即配合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直接的对房屋的物权。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比如登记簿记载明显错误,真实权利人才可以请求法院直接确认物权。而像本案这样基于双方合意产生的“借名登记”,一般不适用这种确权规则。所以,A公司正确的诉求路径是要求B某履行合同,而非直接“确权”。
这个案子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值得深思。比如,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军队经济适用房”。B某在上诉时曾激烈主张,购买这类房屋有严格的资格限制,A公司作为单位根本不具备购买资格,因此双方的借名协议因违反政策而无效。虽然本案中法院因其他原因未对此深入评判,但这确实点出了一个普遍性的风险:如果借名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各地法院的普遍观点是,这类房屋的购买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借名购买这类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一旦协议无效,借名人不仅无法取得房屋,还可能面临出资款返还、损失分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此外,借名买房的风险是双向的,且远不止“过不了户”这一种。对于借名人(实际出资方)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出名人反悔。就像本案的B某,利益面前可能背弃承诺。更可怕的是,如果出名人对外欠债,登记在他名下的这套房子很可能被法院查封、拍卖,借名人即使拿出再多的出资证明,也很难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名人要是再狠心一点,偷偷把房子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了过户,借名人很可能就“钱房两空”了。而对于出名人来说,风险同样不小。自己宝贵的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被占用,将来自己想买房时会受到限制。如果借名人断供房贷,银行只会找登记人(即出名人)追债,这会严重影响出名人的个人征信。
所以,看完这个案子,孙律师想给大家提个醒:“借名买房”看似是一条捷径,实则布满了法律陷阱。如果确实因特殊原因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那么务必做好风险防控:第一,绝对要避开政策性保障住房,这类房子借名购买协议极易被认定无效。第二,不管关系多铁,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把出资情况、房屋实际归属、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写得明明白白。第三,借名人要保管好所有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协议、对方承认借名的聊天记录或录音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像北京的一个案例,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买房,但因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的合意,仅凭出资和居住事实,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子女的诉求。
最后,风险提示: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如果您或您的朋友正面临类似的房产纠纷,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务必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获取针对您个人情况的法律意见。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