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口头承诺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我国《民法典》对合同形式多样性的认可,但其效力的实现高度依赖于证据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意味着,中介的口头承诺,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或单方允诺。例如,在房屋租赁中,中介承诺“两个月内免费转租”,或者在房产交易中承诺“交易完成后返现”,这些口头约定都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法律效力的存在与在法庭上能否被支持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口头承诺最大的挑战在于举证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中介事后矢口否认,消费者需要自行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口头承诺确实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如果没有证据,即使法律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消费者也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实践中,中介人员也常常利用这一点,在纠纷发生时辩称承诺只是“个人行为”、“营销话术”或“尽量帮忙”,而非具有约束力的保证。
因此,虽然口头承诺本身有法可依,但其法律效力的“落地”完全取决于证据。为了有效维权,消费者在接受任何关键的口头承诺时,务必通过书面合同、补充协议、有明确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等方式将承诺固定下来。有法院在调解类似纠纷时也明确指出,购房者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返佣金额、支付时间等条件。只有这样,当承诺落空时,才能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或欺诈的规定,追究中介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