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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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推荐律师君澜孙青|房产交易欺诈行为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6-04-19

房产交易欺诈手段多样,且随着市场变化不断翻新。综合官方警示及司法案例,以下为您梳理了最常见的几类欺诈手段:

一、 卖方实施的欺诈

此类欺诈的核心是卖方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关键事实或虚构身份,直接骗取买方钱款。

  1. “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这是最典型的欺诈手段之一。卖方在已将房屋出售或抵押后,隐瞒事实,再次与新的买家签订合同,骗取购房款。在房价上涨时期,甚至存在真实房主为牟取更高利润而实施“一房多卖”。
  2. 虚构身份,冒充房主:骗子通过短期租赁取得房屋使用权,然后伪造房产证、身份证,冒充房主将租来的房屋进行长期转租或出售,骗取租金或购房款后消失。近期案例显示,骗子通过短租日租房源,谎称为自有房产出售,成功诈骗60余万元。
  3. 虚构“内部资源”与低价房源:骗子谎称自己是“内部人员”、“官二代”或认识领导,声称能买到低价回迁房、单位团购房、内部指标房等。他们利用购房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伪造合同、公章,骗取“指标费”、“好处费”和购房款,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受害者为群体。
  4. 隐瞒房屋关键瑕疵:在交易时,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即将拆迁,或存在严重质量纠纷(如“凶宅”)等重要信息。

二、 中介机构实施的欺诈

房产中介利用其信息优势和专业地位实施欺诈,手段往往更为复杂、隐蔽。

  1. 截留、挪用客户资金:中介要求客户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等存入其指定账户“代为保管”,然后利用时间差将资金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甚至非法占有,一旦资金链断裂便造成巨大损失。
  2. 导演“假买卖”骗房骗贷:中介指使员工或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少量定金,诱使卖方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随后,中介将房屋转卖或抵押,非法获利。更有甚者,在代办银行贷款时,冒用买方身份将贷款占为己有。
  3. 利用“零首付”、“套取公积金”等名义设局:中介为快速回笼资金或赚取高额手续费,与不法分子合作,招募虚假购房者骗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诱使卖房人先将房屋过户给有提取公积金需求的人,套取公积金后,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骗取贷款,导致卖方“钱房两空”。
  4.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不存在的廉价房源为诱饵,吸引客户交纳信息费或定金,随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无法提供真实房源。

三、 利用政策漏洞或特殊环节的欺诈

这类欺诈往往针对购房资格、司法程序等特定环节设计。

  1. 虚构债权债务对抗真实交易:当卖方意图违约时,可能与他人串通,伪造在先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指使所谓的“承租人”、“第一买方”或“抵押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以对抗真实的买方,阻碍交易完成。
  2. 以“规避限购”为名行骗:不法分子声称可以通过办理假结婚证、假户口本等“包装”手段,帮助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获得购房资格,以此骗取高额“手续费”。
  3. 销售已被查封或违规的房产:开发商或销售方在明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或规划许可不允许分割销售的情况下,撕毁公告、篡改证件,继续对外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损失惨重。

总结而言,房产交易欺诈的核心是利用了信息差、当事人贪图便宜或急于求成的心理以及对中介的过度依赖。防范的关键在于:选择正规机构、坚持资金监管、亲自核实产权与房源真实性、对远低于市场价的“馅饼”保持高度警惕,并仔细审阅每一份合同条款。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