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卖方欺诈:“一房多卖”与隐瞒产权瑕疵
这类欺诈的核心是卖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将同一套房屋多次出售或隐瞒关键产权限制,直接骗取购房款。
- “一房七卖”的合同诈骗案:上海卖家黄某在2019年至2022年间,将其名下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先后与7名购房者签订买卖协议或合同,共收取购房款234万元。他隐瞒房屋无法过户的真实情况,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伪造配偶签字或找人冒充共有人:在夫妻共有房产交易中,一方瞒着另一方出售房屋是常见欺诈。例如,北京的刘某在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伪造了妻子的签字;另一案例中,郑某甚至找来一名与妻子无关的女士,在买方和中介面前冒充其合法妻子签署同意出售证明。这些行为均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需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二、 中介欺诈: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复杂骗局
房产中介因其专业地位和信息渠道,一旦实施欺诈,往往设计精巧、涉案金额巨大。
- 伪造房源与合同,骗取巨额“好处费”和房款:上海中介赵某为偿还赌债,虚构某别墅房源。他不仅伪造购房合同、私刻公章,还带客户看无人居住的空关房以增加可信度。随后,他以支付“好处费”、“包装费”、“房款”等名义,在近两年时间里,通过安排“假结婚”获取购房资格等连环骗局,累计诈骗客户1165万元,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刑十二年六个月。
- 虚构“内部低价房”、“特价房”诱骗定金和首付:这是中介高频使用的骗术。例如,淮安的房产中介赵某,以能买到“内部低价房”为名,诈骗14名被害人共计362万余元,钱款均被其挥霍。类似地,钟祥的李某在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工程抵押房”、“指标房”信息,骗取多人130余万元购房款用于网络赌博。
- 以“做低房价、减免税费”为名设套:上海中介李某向客户谎称可以通过做低评估价、代为“操作”减免税费来省钱,诱使客户将数十万元“评估保证金”、“税费”转入其个人账户,随后挪作他用或挥霍。他还私自收取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中介费、评估费,最终因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获刑十一年九个月。
- 中介与卖方恶意串通,隐瞒关键关联信息:东莞的彭女士与其儿子王先生(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合谋,在卖房时指使他人假扮彭女士的儿子与买家谈判,刻意隐瞒母子关系及中介与卖方的利益关联。法院认为此举损害了买家自主判断交易的权利,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
三、 其他个人欺诈:虚构房源与身份诈骗
这类欺诈不依赖于中介平台,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或通过个人渠道进行。
- 虚构“顶账房”等房源实施诈骗:河南的杨某利用亲戚关系,谎称自己有“顶账房”,并出示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受害人50万元购房款。事后以各种借口拖延,直至受害人核实发现房源根本不属于他。
- 中介个人截留房款、伪造交易:广东梅州的房产中介刘某,在得知业主已将房屋售予他人后,隐瞒实情,伪造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买卖合同,继续以收取定金、首付款等名义诈骗购房者刘女士6万元,钱款用于赌博。
四、 民事欺诈: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
这类行为虽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同样损害购房者利益,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赠送面积”虚假宣传案:在北京的一起案件中,卖方和中介(我爱我家)在售房时均向买方宣称房屋有一个房间是“赠送面积”,但交易完成后买方发现该面积早已计入房产证总面积和总房价中。买方认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房款及相关税费损失。
总结与警示:
这些案例揭示了房产交易欺诈的多样性与严重性。从刑事犯罪到民事纠纷,欺诈手段不断翻新。对于购房者而言,防范的关键在于:坚持通过正规渠道交易、亲自核实房源与产权信息、拒绝将大额资金支付给任何个人账户、对远低于市场价的“馅饼”保持高度警惕,并在签约前审慎核实所有共有人身份和中介的独立性。 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