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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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推荐律师君澜孙青|房产交易中的常见欺诈手段有哪些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4-19

房产交易中的欺诈手段层出不穷,且不断演变。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等官方机构发布的警示信息,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可以将常见的欺诈手段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一、 中介机构实施的欺诈

这是最为高发和复杂的欺诈类型,中介利用其信息优势和专业地位,设计多种骗局。

  1. 截留、挪用或侵占客户资金:中介要求买方将定金、首付款甚至全款存入其指定的公司或个人账户“代为保管”,然后挪用于投资、转贷等高风险活动,甚至直接非法占有。一旦资金链断裂,购房者将面临“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
  2. 冒充买家,骗取房屋产权:中介指使员工或他人假扮真实买家,与卖房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少量定金,诱使房屋过户至这些“假买家”名下。随后,中介迅速将房屋转卖或抵押给银行,套取巨额资金后消失。有案例中,中介以此方法骗得54套房屋,价值4600余万元。
  3. 利用贷款环节诈骗:在为购房者代办银行贷款时,冒用购房者身份,将银行发放的贷款直接占为己有。或者,在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套现。
  4.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不存在的“低价房”、“急售房”为诱饵,吸引客户看房或咨询,骗取“信息费”、“看房费”或定金。
  5. 诱导签订不规范合同:利用格式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或陷阱,规避自身责任,或在口头做出虚假承诺(如保证学区、承诺贷款)后,诱使客户签订合同,事后却无法兑现。

二、 卖方(个人或开发商)实施的欺诈

这类欺诈直接针对买方,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

  1. “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这是最典型的卖方欺诈手段。卖方在已将房屋出售或抵押后,隐瞒事实,再次与新的买家签订合同,骗取购房款。在房价快速上涨时期,甚至有真实房主为牟取更高利润而实施“一房多卖”。
  2. “借鸡下蛋”式冒充房主:骗子先以短期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然后伪造房产证、身份证,冒充房主将租来的房屋进行长期转租或出售,骗取租金或购房款后消失。近期有案例显示,骗子通过短租日租房源,谎称为自有房产出售,成功诈骗60余万元。
  3. 虚构“内部资源”与低价房:骗子虚构自己是“内部人员”、“官二代”或认识领导,声称能买到低价回迁房、单位团购房、内部指标房等,利用购房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伪造合同、公章,骗取“指标费”、“好处费”和购房款。此类诈骗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受害者为群体。
  4. 隐瞒房屋关键瑕疵:在交易时,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即将拆迁、或存在严重质量纠纷(如“凶宅”)等重要信息。

三、 针对特定环节或人群的欺诈

  1. 利用亲情关系骗取房产:不法分子编造紧急理由(如官司缠身需抵押),骗取亲属(尤其是老年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等原件,然后通过伪造签名等方式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出售。
  2. “零首付”购房骗局:开发商或中介为快速回笼资金,与分销渠道合作,以“零首付”、“垫首付”为噱头,招募虚假购房者(多为低收入、征信良好人群)签订合同,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和开发商佣金,最终导致房产大规模断供。有案例涉及49套房产断供,诈骗佣金超342万元。
  3. 虚构房产投资项目:以开发商铺、建设批发市场等为名,承诺高额返租收益,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实则项目子虚乌有。

总结而言,房产交易欺诈的核心是利用了信息差、购房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以及对中介的过度依赖。防范的关键在于:选择正规中介、坚持资金监管、亲自核实产权与房源真实性、对远低于市场价的“馅饼”保持高度警惕,并仔细审阅每一份合同条款。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