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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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推荐律师君澜孙青|买家违约只赔一点违约金,卖家损失几十万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4-19

买家违约只赔一点违约金,卖家损失几十万

最近,我处理的一个案子让我感触很深。卖家A某和B某,在2019年7月,通过中介把自家位于石景山区的房子卖给了买家C某,合同总价是470万。双方白纸黑字签得清清楚楚,约定如果买家违约不买了,得按总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算下来就是94万。

合同签了,C某也爽快地付了13万定金。A某和B某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开始张罗着置换新房的事,甚至为了凑钱,还跟家里老人打了借条。可谁也没想到,到了10月份,C某突然发来一纸通知,说自己投资失败,没钱了,这房子买不起了。

这一下就把A某和B某的计划全打乱了。更糟心的是,当时房价已经开始有下行的苗头。他们赶紧重新卖房,但市场已经变了,最后卖出的价格比当初和C某约定的价格低了不是一点半点。他们算了一笔账,房价跌价的损失、为了买新房借钱的利息,再加上各种折腾,损失远不止合同里约定的那94万违约金。

于是,A某和B某一纸诉状将C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让C某按约定支付94万违约金。他们觉得,白纸黑字的约定,法院总该支持吧?

裁判结果与理由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A某和B某大跌眼镜。法院审理后认为,C某确实构成了违约,合同应当解除。但是,对于94万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了。

法院是怎么考量的呢?首先,他们要看A某和B某的实际损失到底有多少。A某和B某虽然提交了借条、新购房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损失惨重,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清晰、直接地证明因C某违约导致的、确切的金钱损失数额。比如,他们主张的房价下跌损失,因为没有申请司法评估,难以精确认定。其次,法院也考虑了C某的违约并非恶意,而是因为突发经济困难,并且他及时通知了卖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卖家的损失扩大风险。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可证明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将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94万元大幅调低至仅6万元。加上C某已付的13万定金不用退还,卖家总共拿到了19万元。这个数字,与A某和B某心中估算的几十万损失,相距甚远。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揭示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合同里写好的高额违约金,打官司时就一定能拿到。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而非“惩罚违约”。因此,当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调低。法院判断是否“过分高于”的标准,主要参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一般来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

问题恰恰出在“实际损失”的证明上。对于卖家而言,买方违约带来的损失往往是间接的、预期的,比如房价下跌的差价、置换房屋产生的额外成本、资金占用利息等。这些损失在诉讼中很难用确凿的证据(如权威的房价评估报告、已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凭证等)来量化。就像本案中的A某和B某,虽然感觉损失巨大,但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此无法支持其高额的违约金请求。

从各地的司法案例来看,这种调整非常普遍。有的案子总房价520万,约定20%违约金104万,法院最终只支持了45万(约8.65%);有的总价2120万,约定违约金424万,法院仅判了40万(约1.89%)。结果差异很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损失事实的认定和自由心证。

特殊情形

当然,法律也并非总是一味调低违约金。在几种特殊情形下,卖家主张的违约金更有机会得到支持:

  1. 卖家能清晰证明实际损失:如果卖家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买家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明确、可计算的巨额损失,法院就可能支持更高比例的违约金,甚至全额支持。例如,在一个深圳的案例中,买家违约后,卖家在合理时间内将房屋另售,但售价相比原合同价跌了93万元。法院认为,这93万元的差价就是卖家的直接损失,而合同中约定的80万元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该损失,因此判决买家支付80万元违约金。

  2. 买家存在恶意违约:如果买家并非因客观困难违约,而是出于“炒房失败”、房价下跌后反悔等恶意,其主观过错程度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守约的卖家。

  3. 卖家及时止损:法律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买家违约后,卖家有责任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如重新挂牌出售),防止房价进一步下跌等损失扩大。如果卖家消极等待,导致损失变大,就扩大的部分可能无法获得赔偿。上述深圳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了违约金,也与卖家在解约后较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另售行为有关。

风险提示

通过这个案子,我想给所有买卖二手房的朋友提个醒:

对于卖家来说,不要以为合同里写了高额违约金就万事大吉。在买家违约时,最关键的工作是立即、有策略地固定证据。不仅要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更要着手收集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当前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锁定差价损失;保存好为履行本合同或置换房屋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票据;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重新出售房屋,并保留相关记录,以证明自己履行了止损义务。

对于买家来说,签合同前务必审慎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一旦违约,虽然可以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但绝非不用承担责任。定金大概率会被没收,还可能被判支付额外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也是一笔开销,更重要的是个人信用会留下污点。

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利益,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暗藏玄机。具体案件中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需要结合海量证据和复杂案情进行专业判断。本文案例仅供参考,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