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孙青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368194556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2:00

上海二手房推荐律师君澜孙青|入住才知是凶宅,卖家和中介全隐瞒,能不能直接退房索赔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4-19

入住才知是凶宅,卖家和中介全隐瞒,能不能直接退房索赔

案件介绍

去年夏天,A某一家为了孩子上学,决定在城区购置一套二手房。通过B中介公司的介绍,他们看中了C某名下的一套三居室。看房时,A某觉得房子采光好、装修也保持得不错,只是价格比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低了将近二十万。A某心里有些疑惑,便当面询问C某和B中介的业务员:“这房子为什么卖得这么便宜?之前有没有出过什么事?比如……有没有人在屋里过世?”C某立刻摆手,语气肯定地说:“绝对没有!我们一家之前住这里都很平安,是因为我工作调动要离开这个城市,才着急出售的。”B中介的业务员也在一旁附和,说他们已经核实过房屋情况,让A某放心。A某听后打消了疑虑,很快与C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B中介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

入住后不久,A某在一次与邻居的闲聊中,无意间得知了一个令他脊背发凉的消息:这套房子在几年前,曾有一位租客因抑郁症在屋内烧炭自杀身亡。A某如遭晴天霹雳,立刻返回家中质问C某和B中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C某才不得不承认,但他辩解说:“那是租客的事,而且已经过去好几年了,房子本身又没质量问题,不影响你住啊。”B中介则推脱说,他们只是居间方,卖家没说,他们也不清楚。A某和家人感到极度愤怒和不安,老人甚至因此夜不能寐。他们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坚决要求撤销合同、退房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下,A某将卖家C某和B中介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按照我国社会传统习俗和一般公众的普遍心理认知,此类房屋属于“凶宅”,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和购买意愿,导致房屋交易价值贬损,属于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卖家C某作为房屋的知情者,在A某主动询问时,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反而作出虚假承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B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负有就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其未能核实并披露该信息,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撤销A某与C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A某与B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C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某返还全部购房款;A某向C某返还房屋;B中介公司向A某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用。对于A某已缴纳的契税等,可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卖家及中介隐瞒“凶宅”信息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从而赋予买家撤销合同的权利。

首先,关于“凶宅”的法律定性。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凶宅”作出明确定义,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因违背了民众趋吉避凶的善良风俗,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和购房者的缔约意愿,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这种基于公序良俗和公众心理的认知,已得到法院的广泛认可。

其次,关于欺诈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该行为导致对方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本案及类似案例中,卖家明知房屋是“凶宅”却矢口否认或避而不谈,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之所以支持买家退房,正是因为卖家的隐瞒行为,破坏了交易的诚信基础,使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买房决定,这个决定并非其真实意愿。

最后,关于中介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介不能以“卖家未告知”为由完全免责,其负有积极的调查和核实义务。

特殊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凶宅”的认定和处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并非所有涉及死亡的房屋都能直接退房:

  1.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通常,只有“非正常死亡”(如自杀、凶杀、意外等)才会被认定为“凶宅”。如果是因年老、疾病在医院或家中自然病故,一般不被视为“凶宅”。但即便如此,如果买家特别询问,卖家也应如实告知。

  2. 买家是否询问:如果买家在交易时从未询问过房屋是否发生过死亡事件,而卖家也未主动提及,有些观点认为卖家可能不构成“故意隐瞒”。但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鉴于“凶宅”信息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且买家难以自行查证,卖家负有主动披露的诚信义务。尤其是在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卖家的沉默更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隐瞒。

  3. 合同已有约定:最稳妥的方式是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建议,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卖方保证该房屋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约定若事后发现隐瞒,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有了白纸黑字的约定,维权将更有依据。

风险提示

买房是人生大事,涉及金额巨大。为了避免陷入“凶宅”纠纷,购房者应在事前多做功课:除了查看房屋本身,还应多走访小区物业、居委会、老邻居,侧面了解房屋历史;对于价格明显异常的房源,要保持警惕;尽可能将“无凶杀、无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承诺写入合同条款。

如果不幸买到了被隐瞒的“凶宅”,应第一时间注意固定证据,如与卖家、中介的沟通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证明等,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并索赔损失。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