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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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卖二手房纠纷打官司靠谱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房地产中介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2026-04-18

一、 信息欺诈: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陷阱

这是中介欺诈最普遍的形式,通过虚构、隐瞒或篡改关键信息来误导消费者。

  1. 发布虚假房源与虚假宣传:为吸引客源,中介常发布不存在的“虚假房源”或使用夸大宣传。例如,将普通新建建筑包装成“清朝格格府邸”以抬高身价,或将紧邻学区房的房子虚假宣传为“学区房”并承诺入学。在租赁市场,则用“租金×××元起”等文字游戏制造低价假象。近期案例显示,中介在网上发布“白菜价出售”等标题的房源,但实地看房时装修、户型甚至价格都与网上信息严重不符,目的是套取客户信息并诱导购买其他房源。

  2. 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与权利负担:中介为促成交易,常刻意隐瞒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信息。这包括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的事实,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或隐瞒房屋不满足“满五唯一”等影响税费的条件。在租赁中,则可能隐瞒房屋即将拆迁的事实。

  3. 伪造证件与身份,冒充房主:不法分子(包括中介人员)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假冒房主身份出售或出租房屋,这是性质极为恶劣的诈骗。更有中介员工直接假扮卖房人,编造聊天记录截留、侵占购房款。

二、 交易欺诈:操纵交易流程非法牟利

中介在具体交易环节中设置各种圈套,直接骗取钱财。

  1. 截留、侵占客户资金:这是风险极高的手段。中介要求客户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等存入其指定账户“代为保管”,然后挪作他用,甚至用于投资、转贷、赌博等风险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巨大损失。例如,链家员工王旭就曾骗取客户1400余万元房款用于赌博。

  2. 骗取“看房费”、“诚意金”等:部分中介以提供房源信息为由,在看房前收取费用,但之后提供的房源信息不实或无法交易,且拒不退款。

  3. “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卖方或中介利用同一套房产,与多个买家签订合同,收取多笔定金或首付款。在租赁中,则存在“高租低转”骗局。

  4. 设置合同“霸王条款”:中介利用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例如设置无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退还中介费的条款,或设置不合理的超高违约金。

三、 操作欺诈:滥用居间地位与专业便利

中介利用其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实施更具隐蔽性的欺诈。

  1. “吃差价”:中介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通,对卖方压价、对买方抬价,从中赚取非法差价。例如,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在买卖双方报价和合同签订周期上做手脚获利。

  2. 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中介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核实房屋权属、抵押情况、卖方身份等信息的义务。但部分中介为快速成交故意不作为,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蒙受巨大损失。

  3. 诱导违规操作:为规避政策、促成交易,中介主动建议买卖双方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如诱导客户办理“假离婚”以享受优惠利率,或承诺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办理”资格。

  4. 与不法卖家勾结设局:个别中介人员与卖家串通,伪造法律文书、提供虚假资金监管账户,共同诈骗买家房款。

  5. 虚构服务项目骗取费用:中介人员以帮助迁移户口、代办贷款、垫付或减免税款等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向客户索要钱款,实则用于个人挥霍或填补债务。

四、 新型欺诈模式:有组织的“零首付”骗局

近期出现了一种更具组织性和危害性的欺诈模式,主要针对开发商而非个人消费者,但最终扰乱市场并可能殃及普通购房者。

一些中介公司为骗取开发商高额销售佣金,与分销公司、个人中介勾结,以“零首付、月供由公司承担”为诱饵,招募大量虚假购房客户(通常是低收入、缺钱人群)。他们伪造收入证明等材料,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开发商支付佣金并为客户垫付首付款后,这些房产很快集体断供,导致开发商巨额损失。这种骗局规模大、隐蔽性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结而言,房地产中介欺诈的核心是利用了房产交易复杂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对其的专业依赖心理。防范的关键在于:选择正规备案的中介机构;对低价、特殊渠道等诱惑保持警惕;坚持亲自核实房屋产权与关键信息;拒绝将大额资金交付中介代管,坚持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将中介承诺落实于书面。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