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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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卖二手房纠纷打官司靠谱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房地产中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2026-04-18


房地产中介欺诈手段多样且不断翻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搜索结果,其核心手段可归纳为以下几类,这些手段往往贯穿于看房、签约、付款、过户等交易全流程。

一、 信息欺诈: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陷阱

这是中介欺诈最普遍的形式,通过虚构、隐瞒或篡改关键信息来误导消费者。

  1. 发布虚假房源与虚假宣传:为吸引客源,中介常发布不存在的“虚假房源”或使用夸大宣传。例如,将普通新建建筑包装成“清朝格格府邸”以抬高身价,或将紧邻学区房的房子虚假宣传为“学区房”并承诺入学。在租赁市场,则用“租金×××元起”等文字游戏制造低价假象。
  2. 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与权利负担:中介为促成交易,常刻意隐瞒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信息。这包括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的事实,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或隐瞒房屋不满足“满五唯一”等影响税费的条件。在租赁中,则可能隐瞒房屋即将拆迁的事实。
  3. 伪造证件与身份,冒充房主:不法分子(包括中介人员)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假冒房主身份出售或出租房屋,这是性质极为恶劣的诈骗。更有中介员工直接假扮卖房人,编造聊天记录截留、侵占购房款。

二、 交易欺诈:操纵交易流程非法牟利

中介在具体交易环节中设置各种圈套,直接骗取钱财。

  1. 截留、侵占客户资金:这是风险极高的手段。中介要求客户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等存入其指定账户“代为保管”,然后挪作他用,甚至用于投资、赌博,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例如,链家员工王旭就曾骗取客户1400余万元房款用于赌博。
  2. 骗取“看房费”、“诚意金”等:部分中介以提供房源信息为由,在看房前收取费用,但之后提供的房源信息不实或无法交易,且拒不退款。
  3. “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卖方或中介利用同一套房产,与多个买家签订合同,收取多笔定金或首付款。在租赁中,则存在“高租低转”骗局,即中介以较高价格租入房屋,再伪造证件以低价长租给租客,骗取年付租金后跑路。
  4. 设置合同“霸王条款”:中介利用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例如设置无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退还中介费的条款,或设置不合理的超高违约金。

三、 操作欺诈:滥用居间地位与专业便利

中介利用其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实施更具隐蔽性的欺诈。

  1. “吃差价”:中介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通,对卖方压价、对买方抬价,从中赚取非法差价。例如,上海闵行案例中,中介将200万的房子以150万骗得卖方同意,再以176万卖给买方,空手套取26万元。
  2. 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中介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核实房屋权属、抵押情况、卖方身份等信息的义务。但部分中介为快速成交故意不作为,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存在权利瑕疵的房屋,蒙受巨大损失,法院会因此判决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3. 诱导违规操作:为规避政策、促成交易,中介主动建议买卖双方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如诱导客户通过“假离婚”来满足“满五唯一”条件,或承诺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办理”资格。这不仅埋下法律纠纷隐患,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4. 与不法卖家勾结设局:个别中介人员与卖家串通,伪造法律文书、提供虚假资金监管账户,共同诈骗买家房款,最终双双获刑。

总结而言,房地产中介欺诈的核心是利用了房产交易复杂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对其的专业依赖心理。防范的关键在于:选择正规备案的中介机构;对低价、特殊渠道等诱惑保持警惕;坚持亲自核实房屋产权与关键信息;拒绝将大额资金交付中介代管,坚持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将中介承诺落实于书面。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