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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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卖二手房纠纷打官司靠谱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未取得姑娘同意,老父亲能否将房“卖”给儿子?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4-18

未取得姑娘同意,老父亲能否将房“卖”给儿子?

案件介绍

老张和老伴在城里有一套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子,是当年单位房改时,折算了两人的工龄买下来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张一个人的名字。老两口膝下有三个孩子,大女儿张晓梅、二女儿张晓竹和小儿子张晓明。两个女儿成家后都搬了出去,小儿子张晓明中年离了婚,没地方去,就搬回来和父母一起住,也好有个照应。

前些年,老伴因病去世了。家里人都沉浸在悲痛中,关于母亲留下的财产,两个女儿觉得父亲还在,也就没急着提继承的事。时间一晃到了2017年,老张也去世了。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两个姐姐想着,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总该有个说法了,便去找弟弟张晓明商量。

没想到,弟弟张晓明直接拿出了一本崭新的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他自己的名字。他告诉两个姐姐:“这房子爸在2015年的时候就过户给我了,现在是我的。”两个姐姐一听就懵了,赶紧去房管部门查询,果然发现,父亲老张在生前,已经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把房子过户到了弟弟名下。

张晓梅和张晓竹心里又气又凉。这套房子是父母一辈子的心血,是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她们作为女儿,依法也享有继承份额。父亲怎么能瞒着她们,偷偷把房子“卖”给弟弟呢?这明显是偏心,想把家产都留给儿子。如今弟弟手握房本,一分钱补偿都不愿意给,两个姐姐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彻底无视了。协商无果后,她们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与张晓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涉案房屋是老张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老伴去世后,她的那一半产权份额就发生了继承。根据法律规定,老张和三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等继承。因此,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老张、张晓梅、张晓竹、张晓明四个人的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法律规定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老张在未征得两个女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张晓梅和张晓竹的合法权益。

其次,弟弟张晓明取得房屋的行为,不适用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简单说就是如果买房人不知道卖房人没权利卖,而且支付了合理的价钱,并办好了过户,那么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会承认买房人取得房屋。但在这个案子里,张晓明作为家庭成员,明明知道房子有姐姐们的份额,也知道父亲一个人做不了主,却仍然配合办理过户,这显然不是“善意”的。而且,这种父子之间的交易,价格往往远低于市场价(在另一个类似案例中,百万房产仅以8万元成交),这也不符合“支付合理对价”的条件。因此,张晓明不能通过“善意取得”来合法获得这套房子。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老张与张晓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导致的房屋过户行为也无效。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触及了家庭财产处分中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房产登记名字≠个人完全所有。 很多人误以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完全归谁个人处置。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像本案中的房子,虽然是老张夫妇在婚姻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享有一半的产权。当一方去世后,其产权份额会转化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此时,房子就变成了所有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共有人对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做主。老张的错误就在于,他以为自己作为登记产权人和父亲,可以单独决定房子的归属,忽视了妻子和女儿们的合法权利。

第二,家庭内部的“买卖”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父母将房子低价“卖”给其中一个子女,尤其是其他子女不知情时,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法律上的“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明知会损害他人利益,还故意一起实施该行为。父亲和儿子明知其他继承人有权分得房产份额,却通过一个形式上的买卖(且是低价)来转移财产,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其他继承人的权利,这完全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继承发生后的财产状态是动态的,要及时确权。 本案中,两个女儿在母亲去世后没有及时主张继承、分割遗产,导致房产在法律上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共有状态,登记信息也未更新。这给了父亲擅自处分的机会。孙青律师建议,在家庭主要成员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应尽早协商处理遗产。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进行遗产分割,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一旦每个人的份额清晰登记在册,任何人再想擅自处分就非常困难了。

特殊情形

当然,并非所有父母卖房给子女都需要其他子女同意。以下几种情况就需要区别看待:

  1. 父母拥有完全、单独的产权。 如果房产确属父母个人所有(例如,是父母婚前个人财产,或通过遗嘱、赠与明确约定只归父母一方所有),那么父母作为完全产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将房子卖给谁,包括卖给其中一个子女,无需征得其他子女同意。此时,其他子女没有直接的法定权利进行干涉。
  2. 房产已通过合法方式赠与子女。 如果父母已经通过书面赠与合同或离婚协议等方式,将房产明确赠与给了某个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那么该房产在法律上已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此时,父母作为监护人,除非是为了维护该子女的利益(如支付重大医疗费、教育费),否则不得擅自出售该房产。如果私自出售,不仅违反了约定,侵害了子女财产权,还需要赔偿损失。甚至,父母在将房子赠与子女并过户后,再以监护人身份“要回来”,这种行为也会因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被法院判决无效。
  3. 买房的第三方符合“善意取得”。 假如父亲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子,以市场正常价格卖给了完全不知情的陌生人,并且办好了过户。那么,即便父亲的行为是无效的无权处分,但为了保护善意的买房人和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只要买房人不知情、支付了合理价钱、完成了登记,他就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权利人(如本案中的女儿们)只能向无权处分的父亲追讨赔偿,而不能要回房子。但本案中是父子交易,不具备“善意”的前提。

风险提示

家庭房产的处理,牵扯到亲情、伦理和法律,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割裂亲情。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几点重要启示:

  1. 尊重产权共有原则。 处理家庭共有房产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可能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单独所有。在处分前,务必厘清产权归属,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2. “偏心”需通过合法途径。 父母若想多照顾某个子女,最稳妥的方式是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可以明确指定财产如何分配,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人的最终意愿,能够最大程度避免身后的纠纷。通过生前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不仅法律上可能行不通,更会严重伤害家庭感情。
  3. 注重证据与程序。 家庭成员间的重大财产交易,也应保留必要的证据,如协议、付款凭证等。特别是涉及共有财产处分时,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至关重要。
  4. 专业事问专业人。 房产与继承法律问题专业性强,家庭情况又千差万别。在做出重大决定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后果,是避免“人财两失”悲剧的明智选择。


风险提示: 以上内容基于公开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细节不同,法律适用也会有所差异。如您遇到具体纠纷,请务必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