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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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卖二手房纠纷打官司靠谱的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套取银行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4-18

套取银行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介绍

几年前,A某因为生意上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但自己名下房产的贷款条件不太好,银行审批困难。这时,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B某。B某的信用记录良好,符合银行的低息贷款条件。两人一合计,想出了一个“办法”:A某将自己名下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卖”给B某。

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的房价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很快,他们就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登记到了B某的名下。紧接着,B某就以这套刚“买”到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贷款。这笔贷款批下来后,实际上都交给了A某使用,由A某负责每月的还款。房子呢?也一直由A某和家人实际居住着,B某从未支付过一分钱的“购房款”,也从未要求搬进去住。

事情本来按他们的计划进行着,直到A某还清了全部银行贷款,要求B某配合把房子重新过户回来时,问题出现了。B某突然变了卦,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干脆说这房子就是自己真金白银买下来的,产权证上白纸黑字是自己的名字,拒绝归还。A某这下慌了神,明明是自己为了贷款想出的权宜之计,怎么房子就要不回来了?无奈之下,他将B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B某把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A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A某与B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从签订合同的目的看,A某并非真想卖房,B某也并非真想买房,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利用B某的资质和房屋抵押来套取银行贷款。从合同履行情况看,B某从未支付购房款,房屋也一直由A某实际占有使用,这完全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因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基于这个无效合同进行的过户登记也就失去了合法基础,B某应当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A某名下。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通过虚假房屋买卖来套取银行贷款,是实践中一种高风险的“灰色操作”,其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核心就在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法律依据非常明确。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主要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这里的“非法目的”,就是指串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自《民法典》施行后,法律提供了更直接、更清晰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内心真意并非转移房屋所有权,而是共同指向“套贷”这一其他目的,那么该买卖合同本身因意思表示虚假而自始无效。这降低了对“非法目的”的证明难度,加强了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将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到这类案件中,就是房屋产权应当返还给原权利人(即最初的卖房人)。尽管房屋已经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但这只是物权变动的表象,其背后无效的合同基础无法支撑该变动的合法性。因此,原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配合办理产权回转登记。实践中,如果房屋上还设有银行抵押,还需要先清偿贷款、涤除抵押权后,才能完成过户。

特殊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双方在“套贷”过程中还夹杂着其他法律关系,比如一方主张这实质上是“赠与”,或者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只要能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然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例如,在夫妻之间为了贷款而虚假买卖房屋的案件中,即使一方辩称这是配偶间的赠与,法院也会审查是否有支付房款、房屋由谁实际控制等事实,来穿透表面形式,认定合同本质的虚假性。

风险提示

这种“假买卖、真套贷”的行为,对买卖双方都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原房主(A某)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房财两空”。房子一旦过户到他人名下,从物权公示角度看,法律上就属于他人了。如果“买家”(B某)不讲信用,擅自将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善意第三人),原房主很可能永远失去房屋。即便像本案一样通过诉讼确权,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且诉讼期间房屋状态不稳定,可能面临被“买家”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执行的风险。

对于“买家”(B某)而言,风险同样不可小觑。一方面,其作为银行贷款合同的签字方,是向银行还款的法定义务人。如果原房主停止还款,银行只会向B某追索,这将直接影响B某的个人征信,甚至被起诉追债。另一方面,如果最终合同被认定无效,B某不仅得不到房屋,还要承担配合过户的义务,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因此卷入诉讼。

总而言之,通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来套取银行贷款,是一条违法且危险的道路。它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更给当事人自身带来了难以预料的法律纠纷和财产损失。任何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法律行为,都应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



风险提示: 以上内容基于公开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细节千差万别,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务必携带全部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