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主要是价格)不同的合同,以达到避税、多贷款等目的。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搜索结果,其常见手段或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
这是最普遍、最核心的手段。买卖双方私下签订一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和付款。同时,为了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少缴税,他们会另行提交一份价格被故意做低的“阳合同”用于网签备案。例如,真实成交价是350万元,但备案合同只写270万元;或真实价190万,网签价150万。这种做法直接目的是为了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认为用于避税的“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效,而真实价格的“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仍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 做高房价,骗取贷款
这种手段与第一种目的相反。买卖双方签订的真实“阴合同”价格较低,但为了向银行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他们会向银行提交一份房价被故意做高的“阳合同”。例如,实际成交价较低,但在申请贷款的合同中填写更高的价格,以期获得超过实际房款的贷款额度。不过,随着银行评估环节的加强,这种做法已较难实现。
3. 拆分价款,掩人耳目
为了使做低房价的行为更具隐蔽性,实践中还衍生出一种更复杂的形式。双方在网签的“阳合同”中只约定一个较低的房屋总价,同时将房屋的装修、附属设施(如车位、家电)、甚至所谓的“补偿款”等部分,剥离出来另签一份补充协议或单独的买卖合同(如装修补偿协议、旧家具买卖协议)。这样,从表面上看,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价格符合“低价”逻辑,而实际的总价款则通过多份合同组合实现。这种形式更难以被监管部门一眼识破。
4. 变更交易性质或时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变相手段。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变更交易性质:双方真实的意图是买卖房屋,但为了规避限售政策或达到其他目的,在对外备案的“阳合同”中,将交易形式伪装成“公证赠与”或“以租代售”。
操纵交易时间:在某些存在税费优惠政策的城市(如“满五唯一”可免征部分税费),买卖双方可能会在“阳合同”上故意将交易时间写晚,使其在形式上满足优惠政策的年限要求,而实际交接和付款则按“阴合同”约定的更早时间执行。
总而言之,“阴阳合同”无论手段如何翻新,其核心都是为了通过虚假意思表示谋取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税收或金融管理秩序。它不仅使交易双方面临补税、罚款乃至刑事犯罪的风险,还因为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极易在房价波动或出现其他纠纷时,导致一方反悔,引发诉讼,造成“省钱”不成反“蚀本”的后果。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