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
原告徐X与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 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成立于2016年10月270,原告是被告原始股东,持有25%股份。但被告自成立后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未将经营状况向全体股东说明,亦未进行分红,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均未果。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为了解被告经营和发展情况,向被告发出书面查阅函,要求查阅相关材料,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6年10月27日,原告为其自然人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25%。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吿的实际经营地址邮寄函件提出要求查阅被告的年度会计财务报告、会计账簿资料。被告于同年10月17日收到函件,但至今未答复原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申请查阅函、XXX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因系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沈X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釆纳。
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系被告股东,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提出查阅申请,但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全部资料,故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因会计账簿通常需依会计凭证编制,原始凭证是核对会计账簿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法律虽未直接规定股东知情权范围及于会计原始凭证,但如禁止股东对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权,将弱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因此股东在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徐X查阅、复制;
二、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会计账簿及相应原始凭证供原告徐X查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某餐饮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