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刘昌辉 | 点击:300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1985)民他字第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85)沪高
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1985)民他字第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85)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美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馆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美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昌辉律师 入驻20 近期帮助过:2395 积分:767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昌辉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昌辉律师电话(1815351111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1535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