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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刘昌辉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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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1985)民他字第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85)沪高
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1985)民他字第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85)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美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馆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美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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