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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类型案件的举证要求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刘昌辉 | 点击:105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各种类型案件的举证要求(一)商事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纠纷(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2)口头合同的证明;(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4)发货票及

各种类型案件的举证要求

(一)商事纠纷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据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括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13)其他证据。

2、建设工程承包纠纷(此类案件属民事案件)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12)其他证据。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据;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括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6、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支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证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8、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包方或发包方投资、提供设备的证明、清单;

(4)上交、收取利润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有关拖欠承包金、侵犯承包权或其他违反合同行为的材料;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解除合同有关材料;

(11)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12)其他证据;

9、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公证书;

(2)租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租赁经营前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的明细表;

(4)交纳、收取租赁费的证明;

(5)企业财务帐目;

(6)企业生产记录;

(7)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处理结论;

(9)其他证据;

10、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合同及所附协议;

(2)联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登记表;

(4)银行资信证明;

(5)联营各方企业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证明;

(6)联营企业生产、销售的财务凭证;

(7)利润平衡表;

(8)资产登记表;

(9)资产折旧比例、盈亏分类帐;

(10)其他证据。

11、票据纠纷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有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明;

(6)其他证据;

12、破产案件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

(3)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4)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情况(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企业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公司等);

(7)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户、资金等;

(8)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0)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13、不当得利纠纷

(1)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材料;

(2)金钱、债券股票类的应提供汇(取)款凭证;

(3)转帐凭据及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4)证人证言或证人姓名及地址、电话。

(二)几种常见民事纠纷案件

1、房屋买卖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证明);

(2)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或契约的协议,无书面合同的,应提供能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凭据;

(4)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提供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6)因房屋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供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等证明材料;

(7)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8)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提前通知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9)公买私房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的文件;

(10)买卖农村房屋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表示同意的证明材料;

(11)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12)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

(1)合伙人身份证明;

(2)合伙协议及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

(3)退伙协议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4)合伙体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开户行帐号、债权债务情况等证明及会计帐册;

(5)是口头合伙协议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6)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据;

3、债务纠纷案件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的,提供可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帐号。

(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等详细情况。

(三)公示催告案件

1、证明申请人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的材料;

2、证明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材料;

3、证明票据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汇票、本票的材料;

4、银行挂失通知书;

5、证明票据内容和票据支付地的材料。

(四)行政案件

1、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2、经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3、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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