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代理律师,本律师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已就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原告恶意诉讼。原被告于2007年6月签订合同后,被告当日给付原告承包费3万元,在2007年10月30日前,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不再追要原告餐费等费用2万余元,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包费1万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土地经营流转证书。且在(2016)苏0381民初1798号及2017苏03民终340号庭审中,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自认承包费已经结清,仅提出涉案土地为国有,合同无效,贵院已经确认被告依法取得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原告提出被告拖欠承包费1万元违背事实和常理。原告在诉前长达10年时间没有向被告催要1万元,特别是在贵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从未提及。事实上,原告在2007年10月前欠被告2万余元,双方已抵销。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欠承包费的话,原告不可能协助被告办理土地流转证书,更不可能在2013年8月原告如数支付给被告青苗费13万元,而不予扣除剩余的承包费1万元。
三被告不存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情形。被告已经实际交付了承包费,原告在诉前从未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包费,即使存在1万元承包费问题也无法形成主要债务,原告的诉求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四原告在诉前不存在解除合同的行为。原告从未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只是在贵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土地纠纷中主张合同无效,且目前被告已经与案外人宋山光伏有限公司就涉案土地权益达成协议,土地权益争议已经解决。
五原告对(2016)苏0381民初1798号判决没有提起上诉,这是对该判决的认可,也是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完毕的确认。原告在公开招标、村书记见证、办理流转证书的情形下,先提出承包费已经结清,但是合同无效,再提出拖欠1万元承包费解除合同,既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法律规定,更是通过恶意诉讼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希望法庭对原告恶意诉讼的行为给予惩戒。
代理人: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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