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诉讼时效从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原告未缴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仍引起中断效果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969人看过


【最高院】诉讼时效从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原告未缴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仍引起中断效果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据此,诉讼时效应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状的时间引起中断,即使原告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