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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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合同违约金,并非只要存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情形就必须进行调整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81人看过


【最高院】对于合同违约金,并非只要存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情形就必须进行调整

律人堂 

【裁判要旨】就民事合同而言,当事人依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也就是说,并非当事人提出调整,就一定予以调整,也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必须调整。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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