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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935人看过


最高院: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法律雅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2.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即对地域管辖的调整,也包括上下级法院间的移送,即对级别管辖的调整。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3.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如当事人继续坚持反诉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39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后,本诉原告撤诉时对反诉的处理方式,但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出现这一情形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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