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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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321人看过


最高院: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律之音

裁判主旨

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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