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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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3人看过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

法眼帝国 

【裁判要旨】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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