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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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书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应表述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7人看过


最高院:判决书对债务人支付利息截止时间应表述为“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还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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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诉讼与执行

【裁判要旨】

判决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内容已包含了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鉴于该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当事人误解,且与法院判决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别,故为更加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判项内容,应将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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