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担保人为借款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而未完成所有变动的,系非典型担保而非让与担保,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法律急救中心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的设立需要不动产已经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担保人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仅仅是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并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该种关系不属于让与担保,而应系非典型担保。为借款设立的担保系非典型担保而非让与担保的,则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再90号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40人看过
最高院:担保人为借款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而未完成所有变动的,系非典型担保而非让与担保,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法律急救中心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的设立需要不动产已经完成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担保人已经将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果仅仅是将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并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该种关系不属于让与担保,而应系非典型担保。为借款设立的担保系非典型担保而非让与担保的,则不产生物权优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再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