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自然人间较大标的额交易能否仅通过《欠条》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庭院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摘要】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以两张《欠条》向程玮冬的继承人杜某主张894万元的货款,其应当就买卖合同关系的具体情况举证证明。案涉《欠条》虽载明“货款”字样,但张某与程玮冬之间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张某主张程玮冬有部分向其还款记录,因所还款项仅是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在张某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没有完成证明责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某认为其与程玮冬之间的交易习惯是通过《欠条》的形式结算,因程玮冬已经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其间的交易方式,且自然人之间较大标的额的往来交易,仅通过《欠条》的方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