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法意闲情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借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出借人偿还一笔部分款项,但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借款人所借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
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法意闲情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借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出借人偿还一笔部分款项,但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借款人所借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