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538人看过


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配偶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不应认定为对该债务的追认

 法意闲情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借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虽然配偶曾向出借人偿还一笔部分款项,但仅通过这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配偶有对借款人所借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