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已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后,开发商可诉请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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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
1.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排除或阻却第三人对登记权利人名下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从而保证将来本登记的实现。但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因办理了预告登记而当然取得预告登记房屋的所有权。
2.人民法院查封的效力是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与被执行人发生交易关系的合同相对人的合同权利也因交易标的物被查封而不得行使。
3.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固定的是房屋预告登记本身以及本登记完成之后对房屋的查封,不包括通过执行程序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房屋预查封的执行效果取决于房屋预告登记能否符合本登记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预告登记失效,买受人不再享有相应的物权期待权。而开发商作为诉争房屋开发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排除执行。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