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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营业执照中未明确载明“担保”业务的金融分支机构提供保函时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55人看过

最高院:营业执照中未明确载明“担保”业务的金融分支机构提供保函时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来源:法盛金融投资    

 

涉案银行章程约定,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虽然该行主张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提供信用证服务以及担保,但其经营范围亦列明该行可以开展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其他业务"不包括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

案例索引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网诚慧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6051号】


争议焦点

营业执照中未明确载明"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时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武威农商行章程第十五条第十一项约定,其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虽然该行主张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提供信用证服务以及担保,但其经营范围亦列明该行可以开展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其他业务"不包括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武威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对案涉业务办理具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慎义务。其出具的《担保保证书》第八条载明"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保证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武威农商行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能力。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武威农商行出具案涉《担保保证书》的行为为开展银行保函业务。武威农商行系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判决综合案涉《担保保证书》上加盖了武威农商行公章,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烨签字确认以及保证书载明的相关内容等,认定案涉《担保保证书》是武威农商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令武威农商行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武威农商行提出的关于网诚慧金公司对马烨超越权限签署案涉《担保保证书》系明知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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