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施工合同--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441人看过


【最高院】施工合同--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工程报 

恶意抗辩在民商事诉讼尤其合同诉讼中广泛存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行情、当事人自身因素等发生变化,或合作不愉快等情况出现,一方当事人发现继续履行会带来不利或继续履行利益小于毁约带来的利益时,其可能会以合同订立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下面这个案件,系最高法院二审,涉及到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恶意主张合同无效”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

 

违法行为人在诉讼中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华诚房地产公司与铁建大桥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案例要旨:

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避免给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违法违规者的诉求,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