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除非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守法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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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在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买受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而拒绝付款。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