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476人看过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来源:北京高院

 

裁判要点: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参考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2635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