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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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企业法人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法人未确定送达地址情况下,法院基于其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632人看过

最高院:企业法人的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法人未确定送达地址情况下,法院基于其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民事审判

【裁判要旨】1.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法人登记地寄送诉讼材料及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电话通知并不是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必经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专递邮单上填写了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邮递员电话通知了受送达人有司法专递,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受送达人不构成程序违法。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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