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
法律研社
【裁判要旨】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