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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1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如果认为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确定为其它案由,可以不受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确定案由的限制。

2.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义务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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