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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审: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88人看过

最高法终审: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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