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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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2日|分类:公司法 |752人看过

最高法案例: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应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例索引】

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原绿能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思科企业借贷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250号】
【争议焦点】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出资担责?
【裁判要旨】
最高法认为:------,安徽控股是安投资本的大股东,认缴出资9900万元,到2015年2月1日缴付完毕。2013年5月28日,安徽控股与中能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安投资本99%的股权转让给中能控股,并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安徽控股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安徽控股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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