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院:“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5日|分类:抵押担保 |332人看过


最高院:“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来源丨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