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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466人看过

最高法院: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是一般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普法问答

 

阅读提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概念。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并存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与民法典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存在重大差异,而在实践中又饱受争议。

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不仅对债务承担本身的稳定性影响很大,而且承担的债务责任也较之连带责任保证要加重许多。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为债务加入的情况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将一切约定不明的债务承担方式推定为保证,为我国担保制度带来了巨大变化。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用将近三千字的篇幅,鞭辟入里地分析了连带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关系,与民法典时代的裁判观点与思路相符。


裁判要旨

从增信承诺文件的文义、目的、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角度综合分析,不能确定承诺人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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