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静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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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判例: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5634人看过


最高院最新判例: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法律先锋讲堂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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