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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民间借贷区分出借与还款两种情形确定合同履行地

发布者:朱静涛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4人看过


最高院裁判:民间借贷区分出借与还款两种情形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商实务讨论 


【内容提要】

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问题,可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出借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借款人所在地,因而应当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对还款纠纷,“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出借款人所在地,因而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黄亚新、荔昌公司、曾丽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洪九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的问题,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还款纠纷,没有出借纠纷。然而,对于民间借贷而言,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外,还存在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的情况。因而,民间借货合同,不一定都是实践性合同。由此,对民间借贷而言,除了还款纠纷以外,仍然存在出借纠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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