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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或人格尊严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救济

作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1次举报


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或人格尊严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救济?

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以及未成年人的其他权利,不仅是《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长期以来,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教师违规违法体罚学生等事件时有发生,当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或人格尊严遭受不法侵害时,如何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呢?

案例:

一、甘肃省某县一中校园暴力事件。某县一中学生王某与李某因学校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召集校外无业人员,几名无业人员晚上持有钢管等器械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损坏李某宿舍门窗,进入宿舍将李某打伤后逃离。因李某害怕再次被打,未告知学校老师和宿舍管理员。时隔一周后,李某告知家长,家长向派出所报案,但因报案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涉事不法人员未能抓获。

二、安徽省某市实验学校教师许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19年3月29日,许某某用笤帚木把对未达到英语月考目标分数的25名学生进行体罚,造成部分学生腿部、臀部、背部等部位淤血、红肿。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对许某某予以辞退,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校长等的责任本案例来自:教育部官网)。

针对上述类似案例,当未成年人在学校或校外遭受此类不法侵害时,未成年人的家长、老师、同学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应及时制止,或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并就近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求助,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如不法侵害非当场发生,受伤害的未成年人未及时报警,首先,应及时将受伤未成年人带至医院做相应检查和治疗,并由医生出具相应的诊断报告单等病例资料,作为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不法侵害的证据;其次,可根据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的陈述,写一份内容具体详实的报案材料,连同医院的诊断报告等证据,提交辖区派出所,以便派出所调查取证。如事件发生在校园内或其他有摄像监控装置的区域,可由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还原事件发生经过,由公安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受伤情况,对实施不法侵害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如不法侵害系教师等教职人员的行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其他教职人员除可采取以上一、二两项措施外,还可就教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向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教育局等主管部门对涉事教职人员依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除以上救济方式外,未成年人的家长、学校老师等应教会未成年人进行自力救济,或者由学校组织安排相应的法律知识讲座,邀请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给孩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孩子有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让孩子意识到,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做沉默的羔羊,同时也可以让其知晓,如自己对别人造成损害,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孩子也能知法、用法和守法。

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尚未步入社会,加上其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弱,身心也尚在成长过程中,在其人身权益或人格尊严受到不法侵害后,其内心势必会对外界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影响到其性格的培养和学习,此时,孩子的家长或学校老师等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内心的恐惧和压力。


李小龙律师,现任职于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熟悉公检法办事流程,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李律师信守承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