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劲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遗嘱,你不可不知道的事?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9日|分类:继承 |433人看过

关于遗嘱,你不可不知道的事?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说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别提醒: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说明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它们具有如下特点: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见,立遗嘱时邀请的遗嘱见证人必须合法。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说明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非法处分的他人财产遗嘱应部分无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说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起到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