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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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按财产案件收还是离婚案件收?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7人看过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按财产案件收还是离婚案件收?

笔者在代理过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后发现很多法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些法院直接按财产纠纷案件标准收取,有些法院按离婚案件标准收取,比如四川省范围内:(2025)川0603民初103号、(2025)川1102民初108号、(2025)川1703民初3163号、(2025)川1722民初363号等案件均是按此标准收取。案件类型不一样,收费金额差距会比较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离婚案件每件260元(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加收),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的价值(即财产价值)按比例分段收取。比如:双方分割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子,如按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金额为4300元,如按离婚案件收取,则为50-300元。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到底是按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离婚案件标准收费呢?对此,《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并无明确界定。实际上,在正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复杂程度要远远大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感情因素,涉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很多离婚案件要经历两次甚至三次诉讼,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般只需要一次诉讼就能解决,比如,双方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不配合过户的情况,属于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符合过户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的约定直接判决房产过户。可见,同样都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起的案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很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收费却要高出好几倍,很多当事人对该收费方式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对此,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收费应区别对待,对于没有实际给付内容的案件,如确定财产权利归属或产权过户的案件,应按离婚案件的标准收取,反之,涉及到补偿款或者分割款的案件,可以财产案件的标准收费,从而彰显法院诉讼费收费的合理性,如果对离婚后财产案件诉讼收费一刀切,则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向法院申请复核,由法院重新核算诉讼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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