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是否按纯度折算?
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在毒品犯罪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均应计入被告人的毒品犯罪数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8]324号)(大连会议纪要)“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