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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者:詹新华|时间:2022年10月24日|2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新华,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城县王x私房菜馆。

负责人:王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男

再审申请人石x因与被申请人蒲城县王x私房菜馆、王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22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论理有据,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完全正确。

二、本案一、二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合情理且自相矛盾。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出入境记录与其待证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即使该证据真实,也不能证明2011年7月19日的还款计划上王x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更否定不了2014年4月10日其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关于股东会决议中余x的签名,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签,且余x和申请人石x是夫妻关系,其签名的真实性毋庸置疑。一审判决要求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再次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法院在已经查明《还款计划》和《欠条》上的签名均系王x本人书写的情况下,仍然违法分配举证责任,无限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原判是对法律的歪曲。首先,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21)文鉴字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充分证明2011年7月19日的《还款计划》和2014年3月5日的《欠条》上的签名系王x本人所签,欠条上所载的欠款金额比还款计划上的少了100万元,被申请人的还款义务明显减轻,该鉴定意见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要求石x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进一步强化涉案基础证据的证明力,石x对案涉债权形成过程的事实陈述不清,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完全是强人所难。这种要求申请人对确凿无疑的证据再进行证明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陷申请人于“举证不能”的怪圈。其次,本案发回重申时王x提供了其2011年7月19日不在国内的证据,但该证据否定不了《还款计划》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的事实及2014年3月5日的《欠条》的真实性。因此涉案基础证据《还款计划》《欠条》上的王向荣的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依法属于被申请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明显错误。因此,二审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无不妥。四、二审法院在已经查明本案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以必然涉及王x上诉权问题,认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当,不以鉴定结论作为本案裁判依据,有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的司法基本原则。石黄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石x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案中,石x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王x签名的《还款计划》及《欠条》。诉讼中,王x否认《还款计划》及《欠条》上王向荣签名的真实性。石x申请对《还款计划》《欠条》上王x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对石x的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亦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签字系王x本人所签。二审法院认为,石x在该案发回重审的一审中,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的意见,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其在二审中虽提出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以此鉴定意见认定案涉主要事实作出判决,必然涉及王x上诉权问题,认为二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当,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石x承担。本院认为,首先,二审已准许石x的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则应依据鉴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裁判,而二审法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又以启动鉴定程序不当为由,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前后矛盾。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石x提交了《还款计划》《欠条》以及双方的相关施工合同后,已经达到证明双方存在施工欠款关系的初步证明标准,王x对该《还款计划》《欠条》上签字不予认可,应由王x承担举证举证,而原审将举证责任仍然分配给石x,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最后,在鉴定意见已经明确案涉证据上签字系王x本人书写后,王x仍对《还款计划》《欠条》不予认可,王x应对其陈述作出合理解释并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仍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石黄河,系加重石x的举证责任,依法无据。据此,原审未予采信经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造成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石x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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