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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晏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晏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至南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下车后手持鱼叉在派出所院内追逐并企图殴打该所巡防员万某,后被当场抓获。该所民警龚某在制服晏某的过程中受伤。经鉴定,龚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送检的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5.19mg/100ml。
另查明,晏某2014年12月16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晏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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